一、本案標的位置桃園市三元段407、408、409、410、411、 412、413、414、 426、427、428、429、431、432、433、434、435、437、438、439、440、441、453-1及454地號等24筆土地(面積0.576573公頃)及桃園市大有路85號、85號2樓、85號3樓。受託經營之業務為:休閒觀光產業展售中心,經營項目以休閒農業、觀光遊憩、住宿、餐飲、零售等相關經營項目,得依乙方經營所需,進行一項以上之複合式經營。10年預估金額為新臺幣3,688萬1,470元(非底價)。
二、現地勘查: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詳細審慎研閱投標文件,並應自行赴委託經營地點詳實勘查,本案土地及位置圖所列面積僅供參考(以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為準),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評估(含經營之土地內存在之排水溝、道路、持份土地、地上建物為空屋及無提供電力設備…等),決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減少經營權利金。
三、桃園市政府將本委託經營標的列入「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(配合虎頭山成功路周邊地區整體開發計畫)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案」暨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(配合虎頭山成功路周邊地區整體開發計畫)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案」範疇內,屆時如因政府政策需要撥用、開發、利用而有收回土地之必要時,循依契約第25條情事變更辦理。
四、本場無提供該委託經營標的案內電力設備,得標廠商須自行辦理設置。
五、若是原得標廠商經營本計畫則應設立專責部門、單位或分公司經營,須依法完成獨立部門設置、獨立設帳、獨立稅籍等作業,以利許可期限內查核民間機構涉及本計畫之獨立財務狀況。
六、得標廠商如須另成立新公司為民間機構者,應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成立民間機構,得標廠商並應以公司發起人身分籌備之。得標廠商持有民間機構股份之要求:不得低於民間機構股份總數之50%。
七、續約條款:得標廠商委營期間按時繳交經營權利金、經營及投資項目均符合本契約規定等,得續約1次10年,請參照委託經營契約草案第2條及第30條。
八、領標、開標地點:彰化農場新竹場部(地址:新竹縣新豐鄉青埔村6鄰80號)
九、本委託經營案之紙本招標文件工本費為每份100元整。如係專人領標,請至本場接洽;如以郵遞領標,須附郵政匯票(受款人:彰化農場401專戶)及足額回郵郵票購買或請領。
十、投標文件截止期限:114年5月13日下午17時前。
十一、餘如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。
十二、聯絡電話:(03)5688246#68 張小姐